第423章 商法独立成(2 / 3)

各得其所。’圣王亦不废交易。今之世,非古之小国寡民可比。两京繁华,万国来朝,货殖流通乃国家生机所在。朝廷设市舶司,征商税,已承认其利。既有其利,则当有其规。无法,则利为乱源;有法,则利为国资。”
他看向狄仁杰:“狄公,您看呢?”
狄仁杰沉吟片刻,目光扫过在场诸人,最终落在那些记录着各类商事纠纷的案卷上,缓缓道:“治国如治水,堵不如疏,疏不如导。商事活动,如同水流,已然汹涌,不可强行遏止。若无河道堤防规范之,则必泛滥成灾,侵蚀农田(农业根本),冲毁屋舍(社会秩序)。然若因势利导,修筑坚固之法律河渠,则可使其灌溉沃野(繁荣经济),推动舟楫(促进流通),利国利民。”
他顿了顿,继续道:“专立商法,并非拔高商贾地位,使其与士农并列,而是面对现实,因事立法,为已然广泛存在、关乎国计民生之商事活动,确立一套明确、稳定、可预期的规则。其目的,非为鼓励人人逐利,而是为了定分止争,降低交易耗费,保护正当经营,打击奸诈不法。如此,农可安其耕,工可精其艺,商可通其货,各得其所,天下乃治。至于徐公所忧之风俗,崔公所虑之国本,法条之中,自可加以引导和约束。例如,严禁官员经商、限制商贾奢侈、打击囤积居奇、确保粮帛等民生根本物资流通稳定等,皆可载入商法,使其利归于国,惠及于民,而防其弊。”
狄仁杰这番“因势利导”、“筑渠规水”的比喻,高屋建瓴,既承认了商业活动的客观存在和重要性,又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和引导性,一定程度上调和了“本末”之争。他将“立法”本身,从“鼓励商业”的道德争议,拉回到了“规范行为、稳定秩序、有利国家”的实用层面,使得反对者一时难以从道德高地上直接驳斥。
接下来的具体起草工作,更为繁琐和充满技术性挑战。刘晏无疑是主力,他广泛收集了前代有关“市易”、“钱债”的律令格式,以及民间通行的各种“市券”(契约)范本、行会规约,并结合大量实际案例,开始草拟《商律》或曰《永昌商法》的框架。
争论在每一个细节上继续:
?关于“商人”身份:是否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界定“商人”?如何界定?是按户籍(市籍),还是按实际行为?最终,草案倾向于采用相对宽泛的“凡以买卖营利为常业者”的行为定义,淡化世袭的“市籍”歧视色彩,但同时也规定商人需在官府“注记”,以便管理和征税。
?关于“契约”:这是商法的核心。草案详细规定了买卖、借贷、租赁、寄托(仓储)、承揽(运输加工)、合伙等多种契约的基本要件、格式、见证、违约责任等。尤其强调了“两和立券,依券履约”的原则,鼓励使用书面契约,并对“违契不偿”规定了明确的罚则和官府强制执行的程序。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相对弱势的借方、承租方等的利益。
?关于“市券”与“牙人”:针对市场中存在的欺诈,草案规定大宗交易、不动产买卖等必须使用官定格式的“市券”(官方契约),并由官府认可的“牙人”(中介)见证。对“牙人”的资格、职责、禁止行为(如欺行霸市、操纵价格、与一方勾结欺诈另一方等)做出了规范,试图整顿混乱的中间人市场。
?关于“票据”与“汇兑”:面对日益发展的柜坊、飞钱(汇票)业务,草案谨慎地迈出了一步,承认特定格式的“飞钱”或“柜坊存帖”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支付凭证的效力,并对签发虚假票据、冒领等行为设定了刑罚。这尽管简陋,却是对新兴金融业务的初步法律确认。
?关于“海贸”与“市舶”:针对广州、泉州等地繁荣的海外贸易,草案专设“市舶”条款,明确了市舶司的职权、对进出口货物的抽解(征税)比例、对外商的法律保护与约束,以及海难货物处理、走私处罚等,试图将蓬勃但混乱的海外贸易纳入规范化管理。
?关于“垄断”与“物价”:为了平衡,草案也加入了抑制商业负面影响的条款。严禁“把持行市,专擅其利”(垄断),禁止“贩运之徒,共为奸计,操持物价”(操纵市场),对涉及民生的重要物资(如粮食、盐、布帛),官府保留在特定时期“平准”、“常平”的调控权力。
?关于“商税”:明确了商税征收的依据、程序和减免条件,旨在规范征税,减少官吏任意加派、中饱私囊的空间。
每一款条文的确立,都伴随着激烈的辩论。保守派力图增加限制,将商贾牢牢束缚在“末业”地位;而刘晏等改革派则试图在规范中为商业发展留下空间。狄仁杰和李瑾则扮演着调和与仲裁的角色,既要考虑新政鼓励通商的大方向,也要照顾传统观念和现实政治的平衡。
当《永昌商法》草案的初稿,终于以数百条文的规模呈送到武则天案头时,已是深冬。武则天仔细翻阅着这部散发着墨香、充满了争议与妥协的新法草案。她看得很快,但目光在那些关于契约、票据、市舶的条款上停留片刻。
“商事独立成篇……”她放下草案,望向窗外飘起的细雪,低声自语,“狄仁杰、李瑾、刘晏……他们倒是敢想。那些老夫子们,怕是要骂朕‘舍本逐末’、‘与民争利’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