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88章 出版律法订(2 / 3)

开辩论,一般不轻易施以刑责。&nbp;但若假借议论、探讨之名,行诽谤、攻讦、煽动之实,或所言明显悖逆常理、有害风俗,经有司与通儒审议认定,仍当依法惩处。”&nbp;孔颖达对“学术探讨”范围过大表示担忧,坚持加入了“通儒审议”环节,并规定“对先圣经典之核心要义,不得以探讨为名,公然曲解、否定。具体标准由国子监定期议定公布。”

?&nbp;关于文学、艺术创作单列一条“诗词歌赋、小说戏曲、图画等文艺之作,若含有讽喻、影射,但非直接指斥、无明确煽动作乱意图、无具体诽谤对象者,一般不以文字论罪。然内容淫秽、极度荒诞、明显有伤风化者,应予查禁,作者、刊者罚金或杖责。”&nbp;这为《浮世镜》一类讽刺小说留下了模糊的生存空间,但也设立了“风化”底线。

?&nbp;设立审议机构规定“凡涉及上述争议条款之案件,地方州县不得擅断,需呈报刑部,由刑部会同礼部、御史台及(必要时)翰林院、国子监,组成‘出版言论审议会’&nbp;合议裁决。重大或疑难案件,奏请圣裁。”&nbp;这旨在将裁量权一定程度上收归中央,避免地方官吏,尤其是酷吏,滥用法律。

第四层“开放鼓励区”&nbp;的条款相对顺利,一致同意对农桑、水利、医药、工艺、算学、地理等实学著作,忠孝节义、教化人心的文艺作品,朝廷准许发行的官报、政令解读等,予以登记优先、税收减免(甚至免税)、优秀者由朝廷或官营印书馆资助刊行的鼓励。狄仁杰特别提议,每年由礼部牵头,评选“有益教化、利国利民”的优秀出版物,予以表彰奖励,并建议在国子监内设立“新学书局”,专门负责收集、审定、推广此类著作。

除了禁止与鼓励的内容,法律还设立了关键的程序性规定

1&nbp;登记备案制凡刊印、发售、公开设讲(超过一定人数)涉及文字图画内容者,需向所在地州县衙门登记,载明编著者(或主讲人)、刊印者/讲所、主要内容概要(初期可简单分类)。不登记而擅自刊印传播,处以罚金,作品没收。这并非事前审查,而是便于追责和管理。

2&nbp;连带责任作品违法,作者、编者、主要刊印者、明知违法仍大量发售传播者,承担连带责任。这迫使各个环节都需谨慎。

3&nbp;举报告发与反坐鼓励知情者告发违法出版物,查实有奖。但若诬告,反坐其罪,以防滥告。

4&nbp;境外流入管理对从外藩流入的书籍文字,比照此法,由市舶司及边境州县负责查验,违禁者没收焚毁,相关人员惩处。

最大的争议之一,在于是否设立“事前审查”(送审制)。&nbp;以孔颖达、来俊臣为代表的保守和严厉派,强烈要求对所有民间出版物实行刊印前送官府审查,合格后方可刊行,认为这样才能“防患于未然”。而以魏元忠、裴行俭及李瑾为代表的一方,则坚决反对,认为这在实际中不可行(审查量巨大,且会严重拖延信息流通,窒息文化活力),且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和思想禁锢。狄仁杰居中调和,最终采取了折中方案对普通书籍、小报,实行登记备案和事后追惩;但对涉及“核心禁区”和“伦理红线”中特别敏感内容(如涉及皇室、高层官员、重大军事、宗教教义争议)的书籍,或首次登记的新办报刊,官府有权要求其提交样本进行“重点查看”,但需在十日内给出明确意见,否则视为无异议。&nbp;这实际是一种有限的、有条件的事前干预,而非普遍审查。

另一个争议是关于“公藏图书馆”的藏书标准。&nbp;孔颖达等人要求严格审查,凡不符合“正道”的书籍一律不得入藏,甚至要求清理现有“问题”藏书。裴行俭、魏元忠及代表“格物院”参与讨论的沈括等人则主张,公藏图书馆应以“广博收藏,兼容并蓄,但分级管理”为原则,可设“公开阅览区”(放置经史子集、朝廷认可的典籍、有益教化的通俗读物)和“特许阅览区”(存放有争议但有一定学术价值,或涉及专业知识的书籍,需有一定功名、或经特许方可查阅)。最终采纳了分级管理方案,但“特许阅览区”的准入标准制定权,交给了礼部和国子监,这为保守势力留下了一定控制空间。

历时近两个月,草案十易其稿,争论、妥协、修改,字斟句酌。&nbp;每一处改动,都牵动着朝野不同派系的神经。草案文本在极小范围内流传,引发了各种猜测和暗中的游说、施压。

终于,在一个雪后初晴的早晨,最终定稿的《神都律·出版及言论条格》(为彰显权威,并入《神都律》体系)草案,连同详细的立法说明和争议焦点备忘,被呈送到了武则天的御案前。

紫宸殿内,炭火融融。武则天仔细翻阅着这部厚达数十页的律法草案。她的目光掠过那些严谨乃至苛刻的禁止条款,也审视着那些为“学术探讨”、“文艺创作”、“实学传播”留下的狭窄缝隙和复杂但书。她看到了狄仁杰竭力维持的平衡,看到了李瑾试图引导的方向,也看到了条文背后各方势力的角力痕迹。

“狄卿辛苦了。”&nbp;武则天放下草案,缓缓道,“此